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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145614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孙梅     提问时间:2017-09-04 11:10:06
江院长希望你主持公平公正
举报信
关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刘腾法官不作为枉法裁判
举报人:孙梅 居住:龙口市 电话:13655357266
被举报人:刘腾 居住:烟台市 电话:6676195 工作单位: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举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腾,刘腾在2017年6月13日上午第八审判庭审理了我与原告张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此案上诉至烟台中级人民法院,金额为110万,经过刘腾法官在2017年6月13日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现已审理完毕,主审法官刘腾严重不作为,枉法裁判,现我实名举报刘腾。望领导见信后,在百忙中抽出一点时间阅一下。
在开庭审理中我的律师一再要求对我提供的此案的关键证据2015年11月24日我与张树春签定的债权转让协议原件和2015年12月3日签定的补充协议进行笔迹鉴定,刘腾法官视而不见,案后我又书面申请进行笔迹签定,刘腾置之不理,9天后直接判败诉,在我提供的证据中能够充分证明张树春在此案中说谎和做假证,此案中有2张借条存在, 协议中也能证明。实际借款人是孙艾丽,协议中也有明确说明。刘腾竟敢把这么明显的证据置之不理,我提交的债权转让协议原件,他竟说不采信,刘腾法官你有权判我们生死,有权判我们输赢,这权力是谁给你的,我们提交的证据,债权转让协议原件,写的明明白白,恰恰证明这110万不是我用的 ,你刘腾法官说对方不认可,有对方张树春的亲笔签名和按指纹,说不认可就不认可,我们要求笔迹鉴定,刘腾法官你为什么不让做笔迹鉴定,案件的胜诉就在这亲笔签名上,你说不认可就不认可,这钱也不用你花,我花钱做签定,你刘腾法官为什么不敢让我们做签定,这里面就是因为你拿了张树春的钱了吗?要是没吃没拿,合理合法的要求,你为什么不敢让我们做笔迹鉴定。刘腾法官我提出做笔迹鉴定,不予理睬,9天就判我们败诉,在本案中我是被告,但我并不是实际借款人,我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也仅处于居间介绍的目的,但是虽然我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可是110万的款项我一分也没有收到,而是110万打到了另一个人的帐户上。证据我都已提交给法官,因此我与张树春的借贷关系并没有实际发生,所以说原告的诉讼主体错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实际的借贷关系,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法庭的审理调查中,我提供的9份录音证据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的证明了,我只是一个居间介绍人,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我出具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此协议没有履行,但这份协议更加充分证明了我不是实际借款人,这协议铁证如山,是任何人也否认不了的证据,
尊敬的领导,此案已经给我们全家在精神上身体上和物质上均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精神和身体的伤害无法弥补,在物质上的损失无法估量。因此恳请领导在百忙之中关注我的案件,恳请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我一个公平,如不能如我所愿合情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给我一个说法,对不起我坚决奉陪到底,真理在手,我谁也不怕,如有不当之处,望谅解。我告刘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渎职。习近平主席多次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实际上就是要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通过一系列制度建设、制度制衡,消弭特权现象,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平等权利,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烟台中级人民法院刘腾的上述违法、不作为行为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希望领导对我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刘腾的违法、不作为行为进行相应的惩处.我想接受记者采访谢谢
举报人: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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