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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146557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7-11-07 20:00:23
合同问题
2013年下半年,烟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即500)与我们用热户签定了一份合同,合同文本名称《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此合同文本监制章是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18号。编号是(GF—2003—0390)。合同文本有甲方(烟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盖章与用热乙方的签名。请问:500与用户签定的这份合同是否继续生效?如果撤销和更改,是否应该双方协商?如果依然有效,监督部门是谁。请务必详告知。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7-11-09 09:31:22

您好,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2003年,我市制定了《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2014年9月1日《山东省供热条例》实施。目前,我市相关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供热实际,正在拟定修改和调整《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如遇供热方面的纠纷,可依据国家、省市有关供热法律法规规定与供热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供热行业管理部门请求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也可向烟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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