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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151532     部门:莱山区住房建设局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9-06-11 08:33:36
物业不遵守法律法规
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莱山区绿色家园东门有个花园,每晚都有几个人在那里跳交谊舞,该花园属于我们小区内部,平时由物业负责养护管理,由于交谊舞的噪声影响了我们业主的生活,我们多次向物业进行了投诉,但是他们只说找人去看看。后来我们业主通过跳舞的相关人员了解到,跳舞者每月向物业支付一定的电费,物业为他们供电。花园属于我们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物业为了这种蝇头小利,不顾我们这么多业主的生活,主管部门是不是该管管?我们要求物业一停止供电,二对花园场地进行有效监督,禁止使用音响设备造成对我们生活的影响。

【莱山区住房建设局】答复:2019-06-19 17:28:31

您好,经落实该小区已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小区物业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议执行。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如有问题可直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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