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投诉 编号:152083 部门:市法院 提问者:姜永静 提问时间:2019-09-02 07:46:32 |
投诉芝罘区法院柳程远.张建华 |
投诉人:姜永静.系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烟台分所的退休员工。投诉柳程远. 张建华姑息丛容支持违反劳动法的被告对我上诉案做出不公正的判决 一、我是因被告(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烟台分所.法人于希茂)强迫我内退,单方变更我与其签定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于2012年2 月27日在烟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的,由于对“烟劳仲裁(2012)284号裁决书“的裁决不服分别二次在芝罘区法院提起诉讼,由芝罘区法院劳动争议庭柳程远.张建华分别受理的,第一次(2012)芝民劳初字第551号驳回了我的上诉。第二次(2014)芝民劳字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我的上诉。 二、投诉的理由: 柳程远.张建华办案有法不依,违法乱判。 被告单方变更我与其签定的劳动合同,不仅违反了与我签定劳动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的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的第35条的规定。芝罘区法院柳程远.张建华依据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事实做出的判决是违法的、是不公正的。为此我投诉芝罘区法院柳程远.张建华对违反劳动法行为认可的判决。 三、1、我在二次起诉开庭及投诉中多次提出被告违反劳动法单方变更我的劳动合同,柳程远.张建华在办案的过程中不采纳原告诉讼证据加以评判,却采纳被告在法律面前根本站不住脚所编造的虚假谎言。为此我要求芝罘区法院劳动争议庭向我提供此案柳程远.张建华在判决书中对被告单方变更我劳动合同违法行为的认可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 2、如果芝罘区法院向我提供不出合法有效的证据。我将持之以恒向你们的上级和相关部门投诉芝罘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柳程远.张建华对我做出的不公正判决,直到合理解决为止。 四、要求芝罘区法院对我起诉案重审。彻查芝罘区法院柳程远.张建华姑息丛容支持被告违法行为的原因。 投诉人:姜永静 电 话:13356975516 邮 箱:YJJSDYT @126.COM 2019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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