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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155165     部门:莱山区住房建设局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21-05-11 15:54:15
莱山万光府前16号楼1单西户楼顶厨房烟道和卫生间烟道被堵半年以上!!!
莱山万光府前16号楼1单元1802户主私自拆除厨房烟道、卫生间烟道!!!致使楼下17户业主家里每天都是一股油烟味。经业主、物业集体多次前往商量,1802户主多次允诺整改,半年多时间最后仍旧无果。物业监管、执行不力,对17户业主的集体诉求不管不问,致使17户业主每天都生活在不健康的环境当中。希望有关部门高度关注,为17户业主主持公道,还老百姓一份健康。

【莱山区住房建设局】答复:2021-05-22 10:03:06

您好,经了解,1802私自把烟道改了,烟道口变小,但未完全封闭。物业企业曾协助02户型与1802沟通协调,1802拒绝恢复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该问题建议咨询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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