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我要提问
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158290     部门:司法局     提问者:吕常正     提问时间:2022-08-05 09:17:16
强烈要求打击任春铭嚣张气焰
我们人民陪审员有一个供大家交流沟通工作的陪审员群,任春铭作为陪审员也在其中。但是这个人经常仗着自己做过一点儿好事,从不知道什么地方找来写手,写出一些对他自己歌颂、称赞的文章报道,然后在陪审员工作群内大肆转发,对群内的气氛造成很大影响。当群内其他陪审员或委婉或直接的给他提出意见,希望他不要这么做时,他就化身为一只狺狺狂吠之犬,对提出意见的人各种冷嘲热讽,说出诸如:“我曾经怎样怎样,你们又做了什么?”或者是“我作为人大代表,需要你们教育我?”又或者是“人民日报都要来采访我,你们都闭嘴吧!”诸如此类。我们也尝试过投诉12345、人大工委和司法局,但每次都是投诉完他能收敛一段时间,一段时间过后,觉得风声过去了,就又故技重施。因为他的所作所为,将群内气氛搞乌烟瘴气,群内其他陪审员对他怨声载道!强烈请求司法局领导能够顺应群内人员的民意,或将任春铭逐出人民陪审员队伍,或将其剔除出陪审员工作群,还大家一个祥和稳定的人民陪审员工作群。
另:后面的图片附件仅为最近一段时间任春铭在群内的所作所为截图,更早的可追溯到2019年,如果需要,可以与我联系。

【司法局】答复:2022-08-09 14:39:19

您好,您投诉的问题现答复如下:1.您反映的陪审员沟通交流群是由芝罘区人民法院组建的,芝罘区司法局不是该群的群成员,对该群也没有管理权限。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受过刑事处罚;(二)被开除公职的;(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一)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二)具有本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您反映的任春铭的问题不违反上述规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根据该规定,任春铭的日常管理由芝罘区人民法院主导。
提示:只有提问网友本人可参与  满意度说明
满意度调查: 查询密码:
网友回复
关于水母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法 | 版权声明 | 平台公约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电话:12377举报邮箱: 侵权假冒举报:0535-1231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5-6631312举报邮箱(未成年人的举报平台): 举报受理和处置管理办法
山东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站疫情防控有害信息专项举报入口:jubao@shm.com.cn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专区暴恐举报网暴举报

  • 水母网官网微信

  • 水母网官网微博
本站官方网址www.shm.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