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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咨询 编号:89592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6-11-21 18:00:43
学费报销问题
贵局烟财行【2016】7号该如何解读?
文中表述骨干部分“自发文之日起,参加,需支付”,可以理解为发文以后参加学习需要支付的费用由个人负担,单位不再报销,而我们2013、2014、2015届已经在学人员,是“发文之日前,已经参加学习,已经支付费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下面,发几个省直部门、其他地市关于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学费报销问题的解读或处理方式:
1.鲁东大学《关于教职工进修学习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鲁大校发〔2015〕11号)。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再报销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费用的通知》(鲁财行〔2015〕2号)中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脱产或非脱产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需支付的各种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再由单位报销”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校教职工在职考取博士研究生的(以录取签约时间为准),学习期间需支付的各种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鲁东大学教职工进修学习管理规定》(鲁大校发〔2014〕41号)中第五条“关于学习期间相关费用”的报销条款不再执行。鲁东大学2015年3月23日
2.东营市广饶县:2016-8-29。根据东营市财政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再报销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费用的通知》(东财行〔2016〕21号)要求,我县结合实际情况,下发了《关于广饶县行政事业单位不再报销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费用的通知》。《通知》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脱产或非脱产参加学历学位教育需支付的各种费用,自发文之日后取得学校录取通知书的,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一律不再由单位报销。
3.菏泽市。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回复时间:2014-06-26
网友你好,我们就你所反映的问题向有关部门了解了情况,现将有关问题对你解答.2014年1月11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废止<关于鼓励在职工作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实施办法>(菏办发[2008]19号)文件的通知》(菏办发电[2014]2号),文件中规定菏办发[2008]19号文件自2014年1月11日起停止执行,但文件对政策执行期间攻读博士、硕士学位,但毕业时间晚于2014年1月11日的在职工作人员的学费报销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说明,引起了这部分在职工作人员的误解。我们主动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基本形成以下意见:在职工作人员于2008年5月8日至2014年1月11日之间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在,与单位签订协议在人社部门备案,仍按有关政策予以报销;在职工作人员2014年月11日之后再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不予报销。2014年财政部门年度预算已做了安排,目前报销材料仍在受理中。请耐心等待。
以上均可网上查询,都是规定自发文之日入学的不再给予报销,发文前入学的应该仍执行原入学时的规定。
请贵局认真学习参考,给予准确解读。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6-11-24 15:47:45

2016年3月21日,参照省直机关的文件,我市制定下发了《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再报销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费用的通知》(烟财行【2016】7号)。文件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脱产或非脱产参加国家承认学历学位教育需支付的各种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再由单位报销。《烟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费用报销办法》(烟财行〔2006〕50 号)同时废止。
关于文件的解读,我们亦认真请示过上级。上级明确答复: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都不得再报销教育费用。我市亦严格照此解读烟财行【2016】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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