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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148079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8-04-07 23:32:10
没有政府监管部门参入的商品房竣工验收能做为交房的依据吗?
显然芝罘区法院上述判决是混淆了具备装修条件可接钥匙装修与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的本质差别。
令人气愤的是,开发商在与大部份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利用购房者的无知在合同后增加了附件六,将按国家规定标准交房改成了开发商达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显然,开发商为购房者设置了陷阱。但就是按这个陷阱的标准做为交付的标准执行,芝罘区法院的行为仍然令人困惑不解,具体有二:
1、明明附件六约定是是开发商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但开发商提交给法院的却是《竣工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工程竣工报告》。根本不是一个东西,连标题都不对,区法院却予以采信。
2、工程是否合格,当然要由政府监管部门进行鉴定并给出结论,但开发商提交的这二份资料均是由开发商及其聘用的四个企业(设计、监理、施工、勘探)完成,这四家都是为开发商服务且从开发商取费的企业,可谓利益关联方,四家签名商品房就能达到合格标准了吗?这是否是说,无须行业监管部门参入并签章认可,开发商自个就可给自己开发的楼盘鉴定是否达到交房标准了呢?
芝罘区法院不可能连三份资料的名称不同都见不到吧?那为何会无视这种指鹿为马的闹剧上演用给予采信呢?
3、更可笑的是这二份验收材料,居然只有四企业签名没有注明合格的时间,这种为了避责而玩弄的小伎俩区法院直接无视吗?
4、商品房合格的前提肯定是相关的设施都至少已具备(先不说是否合格)。但截止开发商提交的二份竣工验收资料,地下消防还是个完壳,连泵房、监控室及水龙带等都不具备,这种房能达到交房要求?能达到竣工验收合格标准?
在购房者已提交了上述确凿证据并提交了区质监站相关人员电话的情况下,芝罘区法院既不到现场取证,也不向政府监管人员咨询,更无视购房人提交的《烟台市竣工验收报告》标准格式对开发商二份资料的不同,及两份资料名称都与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符,而仍然采信做为开发商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依据,这正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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