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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咨询 编号:67322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4-11-15 19:28:55
公积金提取咨询
本月初,烟台晚报刊登了公积金提取的惠民新政策,由发票改为收据。我是2010年底自筹资金全款购房,因房产证和发票一直未取得(系开发商的原因),收据日期是2011年初,像我这样的情况能否享受国家新政,提出我的公积金?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4-11-19 12:29:59

您好!一次性付款购买商品房提取时限:限取1次,自《房屋所有权证》、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或《烟台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载明日期1年内办理,既然您的收据日期已经过期,建议您开具发票后在办理支取。
提供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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