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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咨询 编号:73649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5-10-07 13:43:32
莱州市东方夏威夷拖欠工资
本人原在莱州市东方夏威夷工作,因不发工资辞职,到现在工资仍为发放,我们去当地的劳动检查大队和劳动仲裁,他们说门头与营业执照不相符,我们的工资是否能要出,在莱州这里到法院起诉说是9月28号开庭,可是到了日期没有开庭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我们没有任何有力的证据,只有7到8个人,请问工资是否能要出来!谢谢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5-10-15 10:32:00

感谢您对劳动监察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您可继续依照诉讼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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