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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101076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6-12-20 10:04:03
金域河畔物业私占行车道收费
开发区金域河畔物业把本来就不宽的小区车道改成单行道,另一半划框变成停车位,收费,小区的绿化/公共区域等也划框变成停车位,收费,导致小区经常堵车并存在安全隐患,小区业主多次电话各职能部门,至今无人解决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6-12-27 09:56:03

您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第七条“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在确保消防、行车等公共安全和业主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划定车位。车位使用人在划定的车位上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划定车位及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公共安全、车位租赁费价格等因素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在确保公共安全和业主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划定车位停放汽车;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取标准可参照规定的车位租赁费标准执行。”《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经了解,该区域对于改变共用部位用途曾征求过业主意见,可到管理处查询。鉴于该区域未成立业主大会无业主委员会,应由居委会代行其职责,居民可向居委会提出诉求。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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