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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110792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7-02-15 13:12:45
福山区西山路、区府街干休所门前乱停
福山区西山路、福山区区府街干休所门前,两条道路成为“马路停车场”,为什么没人管理?学生上学放学经过这里,事故频发!
来看看,道路上两面都停满了车,并且随意停车,马路中央都是车!晚上更是如此!!!有时候三排停车!!!马上实验小学就要开学了,西山路乱停车没人管吗??晚上高中的学生经过这里都小心翼翼的,前不久还发生过车祸,什么时候才会像评选文明城市那样干净整洁?可见,不是管不好,而是福山区的相关部门根本就没有管理!!!!!!看看开发区的街道,谁像福山区这样道路上没有车位也乱停车!!!!!!
谁来管理?就这样还评选文明城市?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7-02-17 16:36:14

请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反映,请求其依法对违法停放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进行扣分和罚款。相关法律条文如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33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59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89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93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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