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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11929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09-03-30 21:26:03
出租的门头房为何要收回
政府扶持下岗职工自创自主经营,有许多的优惠政策,我们响应号召,为国家减轻负担,自主创业服务于社会,克服种种困难,投资20多万搞个体经营,干了不到三年,转让费还没有挣回来,为何要收回?同属一个部门管辖,为何有的要搬走?有的又不搬走?两种待遇是为何?对于我们这些业主有何说法?有何优惠政策?我们的损失又如何赔偿?我们的转让费谁来补偿?(当初你们也收取了转让的手续费)。原本承诺我们有权享受新招租的优先权,为何又让我们般走?是否要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说法?望及早给我们一个合理的答复。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09-04-03 14:01:09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局的职能范畴。但据我们所知,房屋出租,要看产权性质。建议您咨询一下房管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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