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我要提问
满意度: 类型:咨询 编号:12981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09-04-17 15:27:54
我们咨询的结果正确吗?
您好!我单位交增值税及所得税,年平均人数5人.并安排残疾人员1人,到烟台开发区国税局咨询是否有税收优惠.得到回答是:单位必须要安排残疾人员10人以上,并且残疾人员人数要占职工总人数的25%,才能有税收优惠.请问:我们咨询的结果正确吗?谢谢!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09-04-20 08:54:43

您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第五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六、其他有关规定
  (一)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或山东省国税局网站查阅此文件的相关具体内容,谢谢!
提示:只有提问网友本人可参与  满意度说明
满意度调查: 查询密码:
网友回复

  • 水母网官网微信

  • 水母网官网微博
本站官方网址www.shm.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