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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咨询 编号:13266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09-04-23 10:39:35
关于病休薪酬问题
我是烟台市芝罘区一家外地企业的一名员工员工,我在该公司已工作9年,去年因为身住院病休在家,医院要求在家休养不易上班,心脏方面的问题,我的劳动合同到2010年12月,我想问问像我这种情况,工资应当怎样发放,直到现在身体一直不允许上班,公司是否可以以这种理由辞退我和解除劳动合同,谢谢!请尽快回复。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09-11-10 16:29:23

您好,感谢你对劳动保障工作的关注,企业职工医疗期(病假)的规定为: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为3个月,五年以上为6个月,实际工作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6个月,五至十年9个月,十至十五年12个月,十五至二十年18个月,二十年以上24个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的70%的病假工资,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的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具体情况请直接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拨打电话12333咨询,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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