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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咨询 编号:14051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09-05-14 21:04:47
咨询产妇休假的有关问题
请问:产妇所在单位对于职工休产假,是应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还是应该执行山东省的有关政策?请提供相关部门的咨询电话。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09-05-20 17:06:54

你好!感谢你对妇联的信任!关于女职工休产假的问题,在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加产假两个月。”第二十条规定:“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检查”。详细情况,请登陆当地劳动部门的网站,或拔打他们的电话:6665787咨询。谢谢你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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