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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咨询 编号:14634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09-06-03 14:26:42
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救助问题
当年,农村的青年夫妇响应国家号召,只生一个孩子。如今已过生育年龄的他们,独生子女因病早逝,为给孩子治病,早已一无所有,目前在农村收入微薄,生活困苦,老无所依。请问这种情况政府有何救助措施?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09-06-03 15:44:05

你好,从2008年1月1日起,在我市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扶助对象。我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病)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烟台境内;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三级以上残疾。
  二、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详细情况,请咨询你户口所在地的人口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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