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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咨询 编号:151453     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     提问者:吕振帅     提问时间:2019-05-27 11:04:42
经济适用房交易
莱山区经济适用房锦绣家园是否可以进行交易

【住房城乡建设局】答复:2019-06-21 16:41:01

你好!由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签定日计已满5年的且取得产权证的,购房人可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由房屋权利人和受让人直接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具体程序参照存量房转移登记执行。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2007年11月19日(含)以前销售并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除转移登记的正常税费外,由受让人按照成交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2007年11月19日之后销售并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除转移登记的正常税费外,由房屋权利人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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