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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151899     部门:牟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9-07-31 15:42:06
试用期不给交保险
你好我今年2月到6月份试用期三个月的时间厂子不给交保险,而且每月只有4天休班,周六上班也算正常上班一天一百块钱。请问厂子违反劳动法吗?不过我没有签劳动合同,只签了招工登记表。

【牟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答复:2019-08-16 11:19:28

您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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