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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151933     部门:数字化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9-08-06 13:28:49
供暖问题
多年来,供暖问题引起众多百姓不满,究其原因一是政策不明,二是解决无方。请相关部门给予解答:1、目前的供暖达标标准到底是多少度?最好明确给出相关权威文件参考。2、对于温度不达标供暖情况,建议达标方可收费;不达标时必须限时解决,经过努力还是不能达标情况下不得收费。请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慎重考虑,从众多百姓利益出发,彻底解决多年来由此产生的从多纠纷。

【数字化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答复:2019-08-13 10:14:59

您好,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约定:供热期间,在室外温度不低于-6℃时,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要求测温时,供热单位应在15天内测温3次,首次测温应于24小时内完成。测温结果3次全部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退还从用户提出测温之日起至经整改达到温度标准期间的相关房间的热费。3次测温有1次不达标,按上述约定退还相关房间1/3的热费,有2次不达标,按上述约定退还相关房间2/3的热费。供热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测温,缺一次,视为温度不达标一次。 经测定用户室内温度确不达标,供热单位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按本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不属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在向用户讲明原因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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