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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咨询 编号:153343     部门:市场监管局     提问者:辛女士     提问时间:2020-07-08 14:11:56
停车收费有统一标准吗?
问,振华量贩塔山店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我们昨天,也就是七月七日上午八点去“成友中医院”做艾灸,当时他们那里的车位满了,就把车停在振华量贩塔山店那里了,十点十二分走的时候,显示是十元,找不到值班的人问,所以来这里咨询一下。这里是高价停车场吗?

【市场监管局】答复:2020-07-08 16:24:45

尊敬的网友,您好: 根据《烟价〔2018〕36号:关于完善烟台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各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和省物价局、住建厅、交通厅《关于转发发改价格〔2015〕2975号文件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以及《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烟台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管价方式及管价范围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停车场的属性和经营特征,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以下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1.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2.实施停车收费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3.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公益单位配套的停车场; 4.机场、车站、码头等配套的停车场; 5.政府投资建设的景区配套的停车场。 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大中专院校)、群团组织等向社会开放停车场所。 除上述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其余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主确定。 二、车型划分 小(中)型机动车,指乘坐人数小于20人的客车或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货车;大型机动车,指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 三、收费标准 (一)机场停车场 小(中)型机动车,第一个半小时内2元;超过第一个半小时,按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计费,每小时5元。连续停放的,第一个24小时收费额不超过30元,第二个24小时收费额不超过40元,第三个24小时起每24小时收费额均不超过50元。 大型机动车,第一个半小时内5元;超过第一个半小时,按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计费,每小时10元。连续停放的,第一个24小时收费额不超过60元,第二个24小时收费额不超过70元,第三个24小时起每24小时收费额均不超过80元。 (二)火车站停车场 小(中)型机动车每半小时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连续停放的,每24小时收费额最高不超过30元;大型机动车按小(中)型机动车收费标准的两倍计费;三轮摩托车及三轮电动车按小(中)型机动车收费标准减半计费。 (三)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 小(中)型机动车1元/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连续停放的,每24小时收费额最高不超过20元,夜间收费额最高不超过5元;大型机动车按小(中)型机动车收费标准的两倍计费;三轮摩托车及三轮电动车按小(中)型机动车收费标准减半计费。 计时收费时段,白天指当日7时至20时(含),夜间指20时至次日7时(含)。跨时段停车的,按白天夜间分别累计计费。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大中专院校)、群团组织等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所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四)其他规定 1.本收费标准为机动车临时停放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停车场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最高限额内确定。包月或长期停放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可在最高收费标准内由双方协商约定。 2.本收费标准适用于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福山区、牟平区、烟台经济开发区、昆嵛山自然保护区实施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四、收费管理 (一)免费政策 1.在各类停车场停放的军警、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或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肢体残疾人驾驶的专用车辆,免收停车费; 2.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放15分钟(含)以内的车辆,免收停车费。 (二)登记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实行登记管理。在实施收费前,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须持相关部门核准的资料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登记手续,由价格主管部门在部门网站上公示停车场的相关信息。 (三)收费监督 严格落实明码标价的规定。各类停车场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监制的标价牌,按规定内容进行公示并依法经营。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其他事项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均实行计时收费,不得实行计次收费。本通知不适用于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 以上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19年6月30日。烟价〔2012〕44号、烟价〔2012〕45号、烟价〔2016〕43号、烟价〔2016〕48号、烟价函〔2018〕5号、烟价函〔2018〕6号、烟价函〔2018〕7号文件同时废止。 烟台市物价局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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