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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154900     部门:税务局     提问者:莉莉     提问时间:2021-04-27 11:08:12
发票问题
我于2018年7月份购买二手房一套,房产证登记的是对象的名字,近期想提取我的住房公积金,购房发票找不到了,如何补办,我能补办吗,还是得我对象去补办

【税务局】答复:2021-06-01 09:10:00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告2014年第7号)第十九条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二)受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可持县级以上报刊刊登的作废声明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请求重新开具发票。开票方据此开具红字发票后,为其重新开具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规定,取消登报要求。 购房者本人携带行政处罚决定书联系开票方办理开票相关事宜。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6512366纳税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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