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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咨询 编号:157883     部门:市法院     提问者:wangjing     提问时间:2022-04-01 16:59:16
网上立案开通1案1群
执行申请人(王静) 诉被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2021年7月20日龙口市人民法院做出(2021)鲁0681民初38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29619元人民币,分别于2022年4月1日前支付64809.5元,于2023年2月1日前支付64809.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若被申请人有任一笔款项逾期给付,申请人就剩余款项(126919)申请强制执行。以实际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自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现在该民事调解书判决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
因为本人王静现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因为疫情本地区静态管理,无法出入长春。并且无法在网上立案该执行案件,烦请提交龙口人民法院,协助网上立案,并且网上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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