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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159630     部门:医保局     提问者:紫气东来     提问时间:2023-09-19 16:26:22
居民医保补缴
2013年参加居民医疗保险要往前补交至2008年,费用需补缴报销却不追溯,没有享受权力,何来义务?政府行为只能在法律条文的基础上进行细化,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的权利和增加公民的义务。从权利义务对等的关系上有失公允,2011年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国务院2007年的《指导意见》中均未提出新参保者要补缴参保费要求,补缴参保费的要求在法律上得不到上位法的支撑,在法理上也站不住脚。

【医保局】答复:2023-09-20 10:57:42

您好,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的诉求不符合当时烟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2008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的试点原则规定:“试点工作要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2008年 7月,按照《指导意见》属地管理原则,烟台市政府109号《政府令》第十条:“符合参保条件未缴费或中断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在以后参保时,应一次性补缴以往应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所以对于当时市级统筹之前的居民,按照政策规定,烟台市所有未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新参保人员需要补缴前几年的医疗保险费,并且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后停止相关政策,改为一年一缴费,并不允许补缴。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国务院2007年的《指导意见中》没有对是否补缴做出明确规定,均按照当时地方行政法规执行,全市统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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