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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160308     部门:社保中心     提问者:史运戈     提问时间:2024-08-21 18:07:35
执行文件断章取义、知错不纠、推诿扯皮!
领导同志:您好!
我1970年底以非农业身份参军、76年复原分配于省属国营企业工作、93年调入另一市属(国营)企业、次年因经营问题内部下岗,约2002年该企业注销,其间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2012-2015年在合资企业工作又缴纳3年社保。至此我拥已有22年视同缴费加4年企业缴费26年。
退休时经维权,由政府出资、以个人名义补交(避免引起攀比)了企业在我下岗期间所欠缴的部分社保(10年)。此次退休人员调资时我被以牵扯省人社厅(29)号文补费而列入“一次性补交人员”,不能享受满70岁290元调资!
鲁人社发〔2018〕28号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规定: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系指按鲁政办发〔2011〕64号等文件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的人员,以及按鲁人社发〔2015〕29号等文件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补缴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没有可以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补缴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白纸黑字”我的军龄+国企工龄+企业实际缴费、然后又补交(企业和政府所欠)部分社保共计37年(还欠8年多据称受限交不上)。但我绝不是“一次性缴费人员”!
我曾多次到莱阳人社各部门理论、但他们与烟台人社局互相推诿,声称系“系统”所为,错了也无法更改……!
请您于百忙之中关注一下,为老兵老职工主持公道。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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