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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160940     部门:生态环境局     提问者:严今澎     提问时间:2025-06-24 01:33:51
烟台开发区鑫发小区二期108烧烤违法
被投诉对象: 108烧烤
地址:烟台开发区福莱山接到鑫发小区二期1#商业A区108号
一、 投诉请求:
1. 依法认定被投诉烧烤店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开设产生油烟项目的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第2款;
2. 请注意诉求的关键词:
(1)第81条 解决 “场所合法性”问题(无烟道即禁止开业),属 源头管控;
(2)油烟检测(第118条)适用于 “允许开设但净化不到位” 的后续监管;
(3)无专用烟道即构成根本性违法,无需检测油烟;
即:诉求不是检测油烟是否达标,而是烧烤店违法情况下需要停业/吊销营业执照,
3. 诉求:
(1)基于上午的第1条、第2条,此种情况举报,是哪个部门受理、立案并调查?
(2)请书面在此回复,
二、 违法事实与依据 被投诉烧烤店位于 烟台开发区鑫发小区二期1#商业A区底层商铺,该建筑为商住综合楼(下部商业、上部住宅)。经查证,该楼在建设时 未配套设立专用油烟排放烟道。
该店自2025年5月起经营烧烤业务,每日产生大量油烟、异味及废气,且未接入合法专用烟道,仅通过自设管道直排,已导致以下后果:
> 油烟排放后侵入住宅区,附近楼栋多层住户家中长期弥漫烧烤异味; > 油烟对附近楼栋居民身体健康特别是呼吸系统健康产生影响;
> 油烟对大气造成污染;《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 > 禁止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 涉事烧烤店在无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底层经营,属于法定禁止情形,依法应予关闭。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8条:
>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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