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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160944     部门:市法院     提问者:史运戈     提问时间:2025-06-25 17:00:49
指鹿为马,有理走不出烟台?!
我是1970年参军、1976年退役,由国家统一分配的(全过程)国企正式职工。后因在企业内部下岗和倒闭,被政府接收。我从未有过辞退、辞职、失业经历,也没有享受过失业救济和企业改制补偿。
退休时经维权,由政府协调并出资(避免引起攀比)、以个人名义补交了企业在我内部下岗期间所欠缴的部分社保(10年)。此次退休人员调资时我被以牵扯省人社厅(29)号文补费为由而列入“一次性补交人员”,不能享受满70岁290元增资!
依据鲁人社发【2024】4号文第4项第三条规定:(三)本通知所称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系指按鲁政办发〔2011〕64号等文件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的人员,以及按鲁人社发〔2015〕29号等文件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补缴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没有可以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补缴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而我补缴前已经拥有5年多军龄、17年国企视同工龄加5年实际缴费工龄达27年;补缴后共计享受37年退休工龄待遇!
我们都是有工龄的人,顾名思意也好、更有上级文件白纸黑字……我是“一次性”补缴的吗?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而我的案件经过行政两议和司法两审——四次败诉,“公平正义”何在?!
在烟台市范围内,行政和司法之路已经走完,但我坚信还有党的坚强领导、广大人民群众雪亮的眼睛……“公平正义”终有得以伸张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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