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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161101     部门:市场监管局     提问者:宋欣爽     提问时间:2025-09-13 16:01:49
关于隆康置业涉嫌虚假宣传及合同欺诈的实名举报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尊敬的负责同志:

您好!现向贵单位实名举报 “隆康置业”在房地产经纪服务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 [2024年6月4日],通过上述被举报中介,购买了位于山东省龙口市东海黄金海岸碧海尚城A区53号楼2单元302的房产。

被举报方在销售过程中,为诱使本人购买此房产,实施了以下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一、 虚假承诺“高薪工作”进行诱导销售
该中介公司销售人员在带我看房时,明确、多次向我口头承诺,只要我在此购房,即可为我介绍一份“月薪四五千元”的稳定工作。正是基于对这份高薪工作的期待,我才决定签署购房合同并贷款购房。然而,购房后,对方仅为我介绍了月薪2800元左右的工作,与其承诺严重不符。此行为已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虚假宣传,利用虚假的、误导性的信息诱骗消费者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二、 所提供的商品(房屋)与约定严重不符,涉嫌欺诈
本人与卖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房屋坐落为“[碧海尚城A区53号楼2单元302]”。然而,最终办理出的《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房屋坐落却为 “[碧海尚城A区53号楼2单元301]” 。
“标的物”是合同的核心,房号错误属于根本性违约,也直接证明了被举报方在提供中介服务时,未尽到最基本的审核义务,甚至可能存在隐瞒真实情况、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导致我购买的根本非我意向之房屋。

综上所述,被举报方利用“虚假高薪工作”的承诺进行诱导,且提供的核心商品信息(房号)与合同严重不符,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提供真实、全面信息义务)、第五十五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虚假宣传)等相关规定。

我的诉求:
恳请贵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1. 对被举报方的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 责令被举报方立即停止其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不法行为。
3. 协调被举报方及相关责任方,退还我的全部购房款项,并赔偿我的相应损失。
4. 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本人承诺以上举报内容均属实,并愿配合贵单位提供一切必要证据材料调查核实。

此致
敬礼!

【市场监管局】答复:2025-09-15 08:38:53

尊敬的网友,您好。经系统查询,您2025年9月13日16时18分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映了此问题。系统显示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受理,目前正在处理中,请您耐心等待结果。若您想了解进展情况,可以咨询该局电话:8732721。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配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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