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型:投诉 编号:161490 部门:市场监管局 提问者:吴海燕 提问时间:2026-05-10 02:38:45 |
| 在莱州购买的病犬维权无果草草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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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烟台某犬舍售卖带病宠物犬,消费者维权遭市场监管部门消极处理的实名投诉与法律追责声明 本人作为消费者,现就于山东省烟台市某宠物犬售卖商家(犬舍) 购买宠物犬后,遭遇商家售卖“星期狗”、恶意隐瞒宠物真实健康状况,且后续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维权,却遭遇不合理处置、合法权益未得到依法保障一事,结合线下报警、维权沟通结果及相关法律规定,发布本次正式投诉声明,完整还原事件经过、阐明法律依据、提出合法诉求,恳请相关监管部门、平台予以重视并重新核查处理,同时警示广大消费者警惕此类宠物消费陷阱。 一、事件完整经过:商家违法售卖带病宠物,涉嫌消费欺诈 本人通过线上渠道,与山东省烟台市某宠物犬售卖商家达成宠物犬购买合意,按照商家要求支付全额购犬款项及相关费用,商家承诺出售的宠物犬为健康幼犬,已完成相关疫苗接种、无隐性疾病。 然而,本人接收该宠物犬后,幼犬在极短时间内便出现精神萎靡、呕吐、咳嗽出血等严重病症,经专业宠物医院检测,确诊为肺炎.支气管炎甚至皮肤病心脏肥大病毒等烈性传染病,属于购买前即已存在潜伏期疾病的“星期狗”。 从法律层面而言,商家作为专业宠物经营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出售动物前应当申报检疫并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同时需提供宠物免疫、健康检测相关凭证;但该商家自始至终未能提供案涉宠物犬的合法检疫证明、疫苗接种记录,无法证明出售时宠物处于健康状态。 且商家明知宠物犬存在潜在烈性传染病,仍刻意隐瞒病情、以健康宠物的名义对外售卖,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消费欺诈情形,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关于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未按照约定交付合格标的物,已构成严重违约,理应承担退还购犬款项、赔偿宠物医疗费用、承担三倍赔偿责任等法律后果。 二、维权过程:线下投诉举报无果,监管部门处置行为违法违规 事件发生后,本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先后通过拨打12315市场监管投诉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合法渠道,向烟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完整证据,包括与商家的交易聊天记录、购犬付款凭证、宠物医院诊断报告、病毒检测报告、与商家沟通病情的录音等,明确要求监管部门依法核查商家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商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但令人遗憾的是,本人的合法维权诉求并未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积极、合法处置,相关部门在未充分核查证据、未依法追究商家责任的前提下,草率作出结案处理,对商家售卖带病宠物、涉嫌消费欺诈的行为未予纠正,对本人的合理诉求未予解决,直接导致本人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无法得到弥补,消费者合法权益被肆意漠视。 针对该情况,本人后续拨打烟台当地110报警电话,向警方完整陈述事件经过及市场监管部门不合理处置情况,警方明确告知:市场监管部门此前的处置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消费者遭遇此类消费欺诈,依法享有维权权利,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财产权益与公平交易权利。 至此,本人合法维权之路因市场监管部门的消极、违规处置陷入停滞,商家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任何惩处,法律的公平公正未能得到体现。 三、法律依据与合法诉求 (一)核心法律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经营出售动物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经营主体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查处。 (二)本人正式合法诉求 1. 恳请山东省烟台市相关上级监管部门,重新核查本次宠物消费纠纷案件,撤销此前市场监管部门不合理的结案决定,依法立案核查涉事商家售卖带病宠物、消费欺诈、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 2. 依法责令涉事商家退还本人全部购犬款项,全额赔偿宠物医疗、检测等所有合理支出,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3. 依法对涉事商家的违法经营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公示处理结果,杜绝此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再次发生; 4. 对本次维权过程中,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消极处理消费者投诉的相关责任环节,予以核查纠正,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维权渠道畅通。 四、郑重声明与消费警示 本人对本次投诉声明中所述所有内容的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所提交的全部证据均客观真实,愿意配合相关部门的任何核查工作。 同时,本人在此郑重提醒广大宠物爱好者:线上、线下购买宠物时,务必核验商家资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疫苗接种记录,切勿轻信商家口头健康承诺;遭遇“星期狗”、消费欺诈时,切勿妥协,务必留存全部证据,通过合法渠道坚决维权。 本次线上投诉,是本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进一步举措,若相关部门仍未依法依规处理,本人将继续通过法律诉讼、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信访部门投诉举报等一切合法途径,追究涉事商家的法律责任,督促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市场消费公平。 特此声明与投诉,恳请相关部门、平台尽快介入处理,还消费者一个公道! 投诉人:吴女士 2025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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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答复:2026-05-11 08:59:17 尊敬的网友,您好。经与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中心了解,未能在系统中查询到您反映的工单。建议请您拨打我们的投诉举报热线“12315”,将处理机构和完整的商家名称、商家经营地址信息提供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会详细对您的诉求进行记录,待有结果后会及时向您反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配合,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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