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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咨询 编号:16177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09-07-27 13:21:17
哺乳期间公司却给我调换工作
我在公司里是做会计工作,今天产假修完后,去上班,公司领导说工作已经有人代替,让我去车间工作。另外哺乳期间的1个小时的喂奶假,公司也不给。我该怎么办?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09-07-31 09:30:00

你好!首先感谢你对妇联的信任!你可以详细解读一下《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关于产后哺乳期妇女的规定,并依据规定向公司提出申辩。若公司继续违反规定,你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提请仲裁。
附规定第十二、十三条内容: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经1至2周的适应时间后,恢复其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
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以内哺乳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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