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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建议 编号:16405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09-08-04 18:52:05
为了我们更美好的生活环境
我们居住的城市已逝去了昔日的美丽,大街小巷随处可见狗的便便,晨练和傍晚的散步,明显得狗比人多了,现在的文明社会难道已被动物代替了吗!试问那些养狗的主人,难道你们的钱就不能不浪费在动物身上,就算花不完,能不能救济一下那些因生活贫困而上不起学的孩子呢?更希望有关部严惩那些无证狗!烟台市民会感激你们的。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09-08-05 14:45:05

您好,随着我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养犬的数量逐年增多,加上部分犬主或养犬人素质不高,随之而来的因养犬扰民、伤人等事件日渐增多,因养犬引发的破坏环境卫生、疾病传播、邻里纠纷等问题日益突出,并逐渐成为影响我市优秀旅游城市、全国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良好形象的一个突出原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市民要求限制养犬的呼声逐年增高。为此,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代表意见,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目前的《烟台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较1998年出台的《烟台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无论在文明管理还是在人性化管理上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原有的《烟台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中规定,市区居民不得饲养体重超过8千克的犬只。此次《办法》制定中,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对我市养犬实际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摸底,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在积极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协调,兼顾养犬人和非养犬人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放宽了对犬只体重的限制,最终确定了严禁饲养体重超过15千克的大型犬只。对于有些群众提出的关于狗咬伤人、犬吠及狗随地大小便影响了我市的市容市貌等问题,在我市《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因犬吠影响他人休息及其它活动干扰侵扰邻里和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城市街道、公共场所遛放犬只,对犬只排泄的粪便不立即清除破坏环境卫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自《办法》制定以来,我市公安机关通过网上对话、电话举报等多种形式了解到一些市民对市区违规养犬反弹问题反映较多,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此情况也非常关注。为切实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我市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把解决违规养犬问题作为解决民生、构建和谐的重要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好抓实。我市公安机关多次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整治违规养犬活动,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如果发现违规养犬现象,您可以向辖区派出所反映或者拨打110报警,同时也请您向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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