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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16860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09-08-19 13:45:29
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应提高
作者:中国网滨海高新
  记者从天津市民政局获悉,从2009年1月起,按照本市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7%的增长比例,提高城乡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按照1500元标准,提高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
  据了解,此次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包括:提高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提高有工作单位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金标准;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还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提高“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区县光荣院等集中供养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提高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由每户每年6000元提高到7500元。
  今年国家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比例,如高于本市上述抚恤补助标准增长比例的,按国家下达标准增长比例补齐差额,如低于本市上述标准的,则不再调整。
  天津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金标准,非农业孤老烈属由原来每月1435元提高到1703元,农业户口孤老烈属由原来每月782元提高到928元;非农业一般烈属由原来每月1138元提高到1351元,农业户口一般烈属由原来每月656元提高到779元;孤老病故军人家属非农业的由1324元提高到1572元,农业的由749元提高到889元;一般病故军人家属非农业的由1120元提高到1329元,农业的由638元提高到757元;参战退役人员非农业的由420元提高到499元,农业的由375元提高到445元。
建议烟台的补助标准也相应提高。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09-08-20 16:40:47

您好,目前烟台市是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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