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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18361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09-10-22 15:42:42
为何有法不依
尊敬的领导您们好:这份材料我已提交过多次,至今也没有任何答复,真的权大于法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的登记作为房屋所有权的唯一权利证明。2007年三月,我有一房屋纠纷案起诉到莱山区法院,要求要回本来就属于我的房子(房产证土地证都是我的名字),2007年4月25日开庭,2007年5月23日,法院下达了一份《民事裁定书》,因此案件需等上级部门答复,中止审理 。从那时起,法院就对此案久拖不结。法律严格限制农村自住房的转让,我的要求无疑是合法的,2007年10月我国物权法的出台,给了我很大的信心,可是法院还是久拖不解,我咨询过律师,也在网上咨询过很多律师,他们统一口径:“你与买房人签订的合同无效,按照法律规定农村土地上的建筑物不能任意买卖 ,只能够在本村集体范围内进行转让,如果买房人不是本村村民,这种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所以要恢复原状,完全根据法律规定所要房屋,不过你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也要进行过错补偿。” 我也多次找过我的主审法官,也找过民一厅的王厅长,也多次在网上发过帖子给中院,至今也没有合理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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