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我要提问
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18534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09-10-30 07:52:03
物业主管部门如此推脱责任
进得高层已停电梯三天了,政府主管部门-烟台房产管局竟将如此复杂的民众问题答复网友和业主去找、去咨询、去问一个无权无势的群众代表组织业主委员会。这完全是将百姓死活于不顾,这样不管事部门和领导还要他干什么!!!!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09-10-31 10:16:11

您好:《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09年1月8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十八条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联席会议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谢谢![WY]
提示:只有提问网友本人可参与  满意度说明
满意度调查: 查询密码:
网友回复

  • 水母网官网微信

  • 水母网官网微博
本站官方网址www.shm.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