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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咨询 编号:19370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09-11-23 15:26:41
何时开始离休人员死亡抚恤金工作
2009-11-06 11:22:54 来源:山东商报 [大 中 小]




  日前山东省人保厅联合财政厅等出台了《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病故的,发给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
  根据调整后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离退人员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发给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因公牺牲的,发给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病故的,发给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按照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到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休费为基数计发,基本离休费为本人离休时计发的基本离休费和本人离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休费之和。
  200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已死亡,并按规定领取了一次性抚恤金的,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标准和计发办法重新计算离休人员死亡时的一次性抚恤金,差额部分应予补发。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及应补发的差额部分所需费用,已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记者朱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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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企业抚恤金月底发放给遗属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从济南市劳动保障局获悉,济南市在执行山东省《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同时,要求,企业负责在2009年11月底之前发放给离休人员的遗属。
  根据要求,参加济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人员,凡2004年10月1日之后死亡的,其所在企业应填写《济南市企业死亡离休人员调整一次性抚恤待遇花名册》,并于2009年11月15日前,向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报送。其中,被批准为烈士或因公牺牲的企业离休人员,企业还应同时提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烈士呈报表》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核确认后,对2004年10月1日之后死亡的离休人员,其一次性抚恤金的差额,由负责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一次性拨付给离休人员原所在企业,并由企业负责在2009年11月底之前发放给离休人员的遗属。 (记者朱彩玲)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09-11-25 14:32:38

您好,请咨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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