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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20521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0-01-07 10:29:46
通世新城延期交房等问题
黄务通世新城同一栋楼交房时间有好几种,并且违约金有万分之一跟万分之零点一,这么凌乱、参差不齐的合同也能通过么?而且现在光路就凉了有一年了不去修,交房延期一次了,说是延到12月底,现在又延期至10年的5月底,一而再再而三的延期交房,那点违约金也很恶心,难道它们想延期交房就延期么,这下定好的婚期也结不了了!我们从08年就在那里定的房子,两年多了,难道受罪的都是老百姓吗?你们就不能控制一下么,希望你们能真正的为老百姓帮帮忙吧!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0-01-07 16:35:13

您好,关于验收和交房的问题由主管部门负责,请您向建设局、规划局反映。违约的问题建议您按合同约定办理。类似的纠纷的处理,适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j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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