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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咨询 编号:21040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0-01-29 12:43:25
招收困难群体就业有税收优惠吗?
您好!2009年在《烟台晚报》上刊登过,有关企业聘用4050人员(40岁以上并有《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税收优惠,请问;具体怎样申请?谢谢!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0-02-01 09:41:18

您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第一条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鲁财税〔2006〕6号)文件规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暂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具体事宜请咨询劳动保障部门。税收减免需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有关具体操作方面的事宜请咨询主管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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