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我要提问
满意度: 类型:咨询 编号:21541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手机网友     提问时间:2010-03-06 14:06:59
农村独子想生二胎
我35岁农村户口独生子,老婆33岁城市户口有个哥哥,女儿零七年出生,想再生一胎行吗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0-03-08 09:14:54

您好,不可以。具体规定如下:
您好,《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规定: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若还有疑问,请咨询市人口计生委,电话:6225315。
提示:只有提问网友本人可参与  满意度说明
满意度调查: 查询密码:
网友回复

  • 水母网官网微信

  • 水母网官网微博
本站官方网址www.shm.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