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我要提问
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25215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0-07-11 23:08:43
致烟台开发区法院的一封公开信
开发区法院:

前期,因银河怡海花园物业公司诉我欠缴停车位服务费一案,已于贵院审结。先将此案有关情形状况提出以下之质疑。

本案适用简单程序,审决由朱法官一人主审。

本案原告银河物业诉称:我方欠缴该公司所谓停车管理费用,两辆车从2005年2月至起诉期至2010年5月13日共计4630元。每车每月50元计算。并提交证据认为该小区路旁及楼前楼后已办理成为其公司所谓之停车场。并认为业主入住前的2001年曾有人签订入住公约,公约有明示,不交钱则按每日之千分之三,年百分之109.5计收所谓之滞纳金。并由此计算诉请我方应缴纳滞纳金10388.55元。并提出所谓业主委员会已经签字通过,收费属于合情合法。

我方则提出:所谓入住公约其实乃不公平之格式化条约,业主不签则不能给予钥匙给业主,而且所谓业主委员会,实乃无稽之谈,小区没有召开过业主大会并未产生业主委员会,并就此多次写材料公示并送达物业请予以解释。未果。

我方车辆于2008年春节晚被砸,同时遭劫有四辆均未缴纳停车费用。期间我方请查监控,无。要求物业改进防止类似发生,其后,2009年11月再次发生车辆被砸情况。此后,对方曾有意协商车损抵费问题,婉拒。中华民族传统佳节之际,封闭小区暗夜发生砸车事件,真乃神人共愤也,断非钱财可谋也。再则,吾之代表业主之质疑,不得物业之合理解释,以停水停电,门口堵车之方式强加给业主之所谓停车管理费,君子不为也,君子不从众也。

此案初庭,法官大人要求协商,次日,朱大人热情电话,要求我方缴费,愕然,拒绝。再庭,相互质疑对方证据,朱大人要求双方补充证据,休。归,积极觅寻证人,证词。他日开庭欲交法庭,告知,不必!已判,我方质疑证据,全然不予采纳,证人证词无须提交。当庭宣判,对方所诉所请一字不予改动,全盘皆纳。默然无一应。

民事案件,非赢即输,无他异也!庙堂之判,虽不可尽人皆心服,以公开,公平、公证之原则,做到判决公平正义,仍可为也。峨大冠、拖长绅者,昂昂乎庙堂之器也,心之所好,有些许之偏颇,性情所致也,人可认同也。然则,此例判罚,即便,全部按物业之所请,无视我方之所疑,法官大人由对方超高利贷,降至较高之高利贷,(所请由日千分之三改为日万分之三计算滞纳.即:年百分10.95)依权责对等之原则,也须按日3.3元本金计息,如此累积。法官朱大人主笔之民事判决书明示:物业公司诉求,截止到起诉日2010年5月12日所欠4630元,以2007年6月1日为基日,日息万分之三计算,可笑之至也,此案本非糊涂案,法官朱大人亦非糊涂僧,奈何出此糊涂判?五尺小儿,心算可知也。以物业之诉求,止2010年5月12日,欠4630,每月俩车一百计,前置三年,2007年6月1日,所谓欠费不过千余.以目前之所请,加于三载,高利以计之,实谬误也!以累年欠费之所请,计日贷之所欠,可悲哉?可叹也!虽呱呱小儿可知也。况乎,如今电算普及之辰也。

呜呼!案件虽小不公判不足以平民心,为防类似复加,敬请开发区法院,加强值守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和执业水准培训,对于相对缺乏过甚之人,值此中小学放假之际,建议回炉进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之补习。莫以一己之忽忽,致法律公正之所失,以致法庭失所凭依,信不可欤也!倘能如此则无需禁备森严,防民甚于防寇也!

日前此案已上诉至中院。我本无他求,但求公平正义于心。此信无他,不吐不快也。如此而已!(请详阅开发区法院(2010)开民一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
暂时还没有回答
提示:只有提问网友本人可参与  满意度说明
满意度调查: 查询密码:
网友回复

  • 水母网官网微信

  • 水母网官网微博
本站官方网址www.shm.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