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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26734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0-08-26 15:40:39
制止噪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还指出凡违反规定的,有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明明法律规定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制止噪声扰民是有法律依据的。为什么说没有执法权!总以理由、托辞、推诿呢?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0-09-13 11:28:50

您好,请您报警处理,如果对民警的处理不满意,可以向市公安局警务督察部门进行投诉,电话6297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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