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建议 编号:32475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烟台快乐 提问时间:2011-03-25 20:08:54 |
计划生育补贴该由谁发? |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以前,在机关、事业、企业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待遇的5%。现在,想把这部分费用,一次性转嫁给企业,是不合理的。 因为是在退休时提高标准,企业已经缴纳养老金了,不应重复掏钱。而对于职工来说,也是不合理的。凭什么同是国策,在机关、事业可以继续享受5%,而在企业就只享受一次性?而且,这个一次性补贴,还没有着落。 还有那些倒闭企业。。。那些挂档职工。。。他们。。是弱者当中的弱者。。。计划生育补贴——这个钱,他们应该找谁拿?。。。 其实,这计划生育补贴——就应该是退休工资的组成部分哪!机关、事业单位这5%就加在退休金里。。企业的。。现在没人管啦。。。 2003年以前,机关、事业、企业均享受国家的这5%的奖励。2003年之后,就单独把企业职工退休后的这一待遇给剔除啦。现在,许多人在为这一社会不公现象,到处上访、讨说法哪!要求和机关事业单位一样,和以前一样,由国家发给。 像这样的涉及面很广的、企业职工的利益,政府给个空口标准是不应该的、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更何况,目前多数职工下岗、失业,挂着档案自交养老金。退休时,根本就没有单位了,找谁去要这笔钱?投胎在企业的纳税人,是应该和那些机关事业职工一样的享受到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所带来的实惠的啊。 |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1-03-30 16:24:24 您好。一、《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一条规定: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二、现行政策出台的历史背景和依据 原《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96年10月14日修正)规定“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但随着企业的改制和形势的发展,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落实的较好,企业落实得不够好。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在重新制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过程中,省里确定了奖励“只能前进、不能后退”的立法思想,在具体起草《条例(草案)》时,由于1997年国务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规定》(国发[1997]26号),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的规定因执行国务院[1997]26号文件而不能落实。为了落实这项奖励政策,省里采取的措施:一是请示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争取把加发5%的退休金纳入社会统筹,答复是不能纳入社会统筹(同时不能纳入的还有劳动模范、教师、护士等退休后加发的奖励费);二是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争取把加发5%的退休金由企业税前列支,答复是这项政策要由国务院批准才行,其他单位无权决定。对此,省人口计生委会同省人大法工委、省人大教科文卫人口委、省政府法制办在调查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了具体测算,并在2002年9月28日颁布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二)中做了具体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为解决2002年9月28日前企业独生子女退休父母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问题,省人口计生委于2003年5月28日下发《关于执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问题的意见(一)》(鲁计育政字[2003]6号),提出“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加入社会养老统筹后在2002年9月28日前退休未兑现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退休金的,可参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执行(即一次性补助30%)。” 若还有疑问,请咨询烟台市人口计生委,电话:6225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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