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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咨询 编号:32620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1-03-30 22:46:34
续—关于计划生育补贴
首长辛苦啦!

您解答中所说的过程、原因、依据,我们都能理解。谢谢您的辛苦工作。
解答中称,对于5%的奖励政策。。。“但随着企业的改制和形势的发展,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落实的较好,企业落实得不够好。”这是不存在的。因为核算和发放退休金的部门不是企业自己,而是保险事业处。而且在2002年以前执行的很好。
国发[1997]2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规定》的出台背景,是根据物价上涨、人民币贬值,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上调,这一系列大的环境下,企业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与机关事业退休人员的收入显得相差太大,而制定出台了26号文。旨在提高企业退休待遇,缩小事、企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悬殊差别。26号文件中并没有要求在企业退休职工中,停止执行计划生育奖励补贴,也没有规定要取消加发5%的奖励政策。

问题是,我们地方政府在贯彻执行26号文件时,所制定的相关配套法规时,就应该把这块5%的奖励体现进去,而不应该等到退休职工上访了,才发现问题,才出台2002/9/28条例予以补救,这就使问题更加复杂。穷企业拿不出这笔钱,下岗、失业、挂档的职工,更是不知找谁去要这笔钱,计划生育奖励还是无从落实。
衷心祈望相关部门以正常渠道向上反映,把执行多年的计划生育奖励,重新还给弱弱的企业退休职工吧,让他们和那些投胎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虽然在职时不能同酬,但退休时能够同时享受到国家的这一国策奖励吧。。。
谢谢!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1-04-13 11:10:08

您好,《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加入社会养老统筹后,在2002年9月28日前退休未兑现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退休金的,参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在企业破产、改制前退休未兑现一次性养老补助,破产、改制时未预留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的芝罘区市属企业,市国资委筹集资金解决。
  企业独生子女父母改制后从单位退休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独生子女父母失业后退休、无业人员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事宜,在省里没有出台相关政策的情况下,烟台市针对本市的实际情况,对芝罘区范围内的从市属企业失业后挂档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由市国资委筹资进行了解决;从芝罘区的区属企业失业后挂档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由芝罘区进行了解决。其它县市区正在陆续开展中此项工作。
  从省属、中央直属企业失业后挂档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目前暂时不在解决的范围。
  若还有疑问,请咨询烟台市人口计生委,电话:622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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