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我要提问
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35920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1-07-23 13:41:57
幸福镇村民股份制不公平
本人是幸福十一村的村民,丧偶并再婚但户口还在本村后就不在享有村里的股份制。这种做法公平吗?(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暂时还没有回答
提示:只有提问网友本人可参与  满意度说明
满意度调查: 查询密码:
网友回复

  • 水母网官网微信

  • 水母网官网微博
本站官方网址www.shm.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