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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咨询 编号:37073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1-08-23 14:41:43
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据8月12日《今晨六点》民生版报道之烟台市地税局工作人员称:纳税人在2011年9月1日前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后入库,都要按照税法修订前的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员工8月份薪资(9月份发放)税款扔按照修订前标准缴纳。
请问8月份工资,9月份发放,应该按照旧标准还是新标准?
国税已经明确指出,8月份工资9月份发放的要按照3500元标准征收。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1-08-23 15:42:11

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的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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