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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38092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1-09-24 13:12:10
芝水南区房证问题
芝水小区 南区20号楼21号楼22号楼23号楼 2004年的房也是没给办证,2009年底交的房证款,镇政府给打得条。到房管局查档案说还没提交。是不是证钱也给吃喝了!!!老百姓希望给个说法。。。。。同样的事情为什么这么多。。。。。。。。。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1-09-26 16:01:34

您好: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对于开发商延期办证的行为请您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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