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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38130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1-09-26 12:51:39
栖霞运管处违反国家规定问题
栖霞市运管处违反国家规定如下:一、在2011.6.6安排社会人员进行私家车钓鱼问题。二、违反国家财政规定私自收罚没款问题、三、罚款不按照国家规定私设问题。四、钓鱼后罚款走关系问题,需要交通局落实处理,给与民众合理回复。此问题已经联系相关部门,没有给与合理答复。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1-10-10 15:22:20

网民朋友,您好。经查:6月初栖霞万达运输公司投诉:在烟栖客运线路经常有私家车从事非法营运,侵害了正常营运客车的合法权益。根据投诉,我局运管处执法人员在6月4、5、6、7日对烟栖线路非法营运情况进行了检查,共查扣非法营运车辆10辆。

6日下午14时30分执法人员在松山工业园路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孙书君驾驶鲁Y40293号桑塔纳轿车在山水路口站点招揽两名乘客到烟台,并协商每人价格20元,检查人员当场进行调查取证,并进行了现场录像,制作了《现场笔录》,当事人从事非法营运争取确凿,执法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当场将鲁Y40293号桑塔纳轿车查扣,同时书面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7日上午,当事人孙书君来到运管处要求处理,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承认其违法经营行为,希望得到从轻处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陈述要求,经运管处案情集体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处以5000.00元罚款,当事人于当日缴纳了罚款,履行了法定义务。

当事人孙书君的违法经营行为有其现场笔录、现场录像和询问笔录、陈述申辩书为证。

关于使用《山东省当场处罚罚没款非定额》收据的问题。原我局罚没款全部由农业银行统一代收,由于银行更换系统,暂停收款,经协调市财政局,财政局向我局发放了《山东省当场处罚罚没款非定额》,开具罚没款使用。当事人孙书君缴纳罚款时,我局运管处执法人员开具了《山东省当场处罚罚没款非定额》单据。当事人对单据使用情况提出异议时,运管处工作人员对单据的使用情况向其进行了解释,并与财政局进行了协调,财政局也就单据使用问题向当事人进行了说明。

关于罚款数额不同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轻重、社会危害后果等视情减轻处罚。在处理违法行为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区别对待每位违法经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其情节的轻重、后果和消除影响等情况进行处罚,不存在随意设定处罚标准。对当事人孙书君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考虑到其情节、后果等因素,对其作出了减轻处罚,罚款5000.00元的决定。

2011年6月6日我局运管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存在钓鱼执法现象,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理过程中没有私收罚款的行为。

谢谢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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