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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41183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杨向荣     提问时间:2012-01-12 10:45:31
法官颠倒黑白毁灭证据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叫杨向荣,系山东省招远市齐山镇齐山店村人。
2007年6月26日,我在自家门前,按照村里的规划规定垒建包台,前邻杨丕成、张秀兰夫妻二人无理取闹,不让我家垒,并给我扒掉。在争执中,由于张秀兰给瓦匠拿工具走被瓦匠打伤了,后杨丕成报了警,警察把我与张秀兰带到派出所,经调查张秀兰的伤与我无关后给我们调解经双方都同意我家暂时不准垒,杨丕成家也不准扒,并叫杨丕成家去镇政府规划办十五日之内开据出房后管理范围证明。杨丕成夫妇去规划办了解我所建的包台不在他房后管理范围内,所以中午就偷着去给我家扒包台,我母亲出门发现并加以制止,但被杨丕成夫妇二人毒打一顿,我报警三次,等了将近1个小时,派出所拒不出警。情急之下我将杨丕成家的后窗玻璃砸碎,与杨丕成打了起来。杨丕成报警后,招远市公安局齐山派出所出警并对此事做出了调查、处理。因为杨丕成家有亲戚在法院工作,干涉公安民警办案,致使派出所处理极端不公,给了我严重的处理,只给杨丕成夫妇二人极其轻微的不合法处理,而且还帮杨丕成制造假证据,这在2008年的行政诉讼中(我上诉了齐山派出所),派出所败诉,与我进行了和解,赔偿我4500元人民币。这在招远法院2008第43.44.45.56号行政诉讼中能清楚的说明。
而在2009年法院审理我与杨丕成打架的医药费赔偿诉讼中,杨丕成的亲戚又干涉了法院的工作人员办案,致使招远市人民法院齐山法庭法官杨蕴健徇私舞弊、枉法判决、毁灭证据。
杨丕成于2008年12月9日在招远市人民法院立案起诉我在2007年6月26日打架后的医药费和误工费,我是2009年1月14日接到的应诉通知书和传票,传我于2009年2月17日上午8:30在齐山法庭开庭。在开庭过程中,法官想让杨丕成说什么便给他有利的提示,并对我的口供出现了漏记、错记的现象。对此我已多次到招远市人民法院信访科反映,检查科王萍、纪检赵有治接待过我,我提出齐山法庭法官杨蕴健审理不公,要求把案件调到市法院审理,遭到拒绝。
此案于2008年12月9日立案,普通民事案件应该是6个月结案,我于2009年6月问法官杨蕴健判决书的情况,法官杨蕴健说他已经判决完毕,但交上去以后领导又打回来了,理由是有些事情还没有调查清楚,此案还要继续调查,又通知我7月1日开庭,还说为了下次开庭能一上午顺利简单的结束,让我准备了一份答辩状。到2010年1月我接到判决书后,看到判决书很不公平不合理,我要求查看案卷时发现,2009年6月以前对杨丕成夫妇不利的所有笔录全部被法官抽出去了,而杨丕成、张秀兰二人的病历也于开庭并交至法院以后又拿出来篡改了,法官的这些违法行为我都有充分的证据:
1. 法官把2009年6月以前(前6个月的)的这部分对张秀兰.杨丕成不利的庭审记录都抽出去了,我以开庭的传票为证;
2. 杨丕成、张秀兰二人的病历篡改,我以开庭时法官给我的病历复印件为
证。
3杨丕成的工资表及考勤表没有公章是无效的。
上述此事请领导明查,给我一个合情合理的答复。
此致:

招远市齐山镇齐山店村:杨向荣 手机:13863880546  20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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