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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投诉 编号:41959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2-02-22 10:03:08
房子已经超出交房时间两月仍未结果
去年在蓁山购买金龙苑小区某房,合同注明交房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到时间后,没有任何方式通知业主未交房原因,部分业主主动打电话咨询过,说是现在小区的电还有,具体原因也没有说明,也是再三扯皮推诿,不是领导不在,就是物业没有人,施工队过年没有回来,到现在已经两个月,还在继续敷衍业主,希望有关部门了解实际情况给予处理,给业主圆满的答复。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2-03-01 21:17:20

您好,抱歉因为工作原因没有及时回复您的问题,请您谅解。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交付房屋,那么业主们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损失赔偿额。如果经过催告后三个月内开发商仍没有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业主们有权依照上述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请求对方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业主们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到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您还有问题,可以拨打电话6281396,咨询我中心王律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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