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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咨询 编号:42461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2-03-07 15:32:02
肖像权被侵犯的赔偿问题
请问私自把个人的肖像权侵犯《没有说拍录像但是最后告知还要上电视,而且私自没有经过本人允许剪切删除》该赔偿多少¥?肖像权,精神补偿还有其他的,谢谢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2-03-12 10:19:08

您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0条的规定,公民的肖像权遭到侵害,公民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另外,如果侵权行为给本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的话,受害人可以请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因此,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因为其私自使用肖像而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且这两种损失都没有固定的数额,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不过对于精神损失的部分,如果侵权人致受害人精神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只能够支持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够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抚慰金标准如下:若侵权人为自然人,则数额为1000元—5000元;严重精神损害的,为5000元—10000元;侵权人为单位的,赔偿标准为自然人标准的五至十倍。若您还有什么问题,可以拨打电话6281396,将详情咨询我中心王律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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