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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 类型:咨询 编号:42940     部门: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     提问者:水母网友     提问时间:2012-03-22 07:43:05
打工三月不续签 算不算违规?
我在单位工作6年,到今年9月30号合同到期,如我不续签是否有赔偿?

【部门调整前所有问题】答复:2012-03-26 15:21:31

您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因此,按照上述规定,若您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想要维持原条件或者提高待遇同您续签劳动合同,而您却不同意的话,那么单位是不需要向您支付经济补偿的。不过《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您的叙述,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2008年1月1日)前,您与单位之间应当就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对于这之前按工作年限所应得的经济补偿,还需要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计算。由于您的叙述比较简略,很多情况还无法为您作出判断,故建议您拨打电话6281396详细咨询,或持相关材料来我中心面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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